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

[转载]SOPA为什么是一部恶法

作者: 阮一峰
日期: 2012年1月17日
最近,美国互联网界最热门的话题,非SOPA莫属。
SOPA是《禁止网络盗版法案》(Stop Online Piracy Act)的缩写。该法案目前正在美国国会审议,引起了大量争议。

SOPA的主要内容是,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打击互联网盗版。具体来说,就是以下四条:
(1)美国政府在得到法院禁令后,可以命令"网络广告提供商"(比如doubleclick)和"在线支付提供商"(比如PayPal)停止向侵权网站提供服务。
(2)美国政府还可以命令搜索引擎(比如Google)不得显示侵权网站的内容,以及命令电信服务商屏蔽侵权网站。
(3)在六个月内获取(包括转贴和上传)盗版材料累计10次者,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。
(4)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事先采取防盗版措施,可免除侵权责任;如果明知有人利用该服务进行盗版活动,却不加以制止,将加重惩罚。
可以看到,以上四条措施,都不是通过打击盗版者来防止盗版,而是通过扩大连带责任来防止盗版。
这种"责任扩大化"的后果,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:
A. 一旦这个法案通过,整个互联网产业都将受到牵连。任何公司只要提供互联网服务,就必须为服务对象的行为负责,这会影响公司的运作模式,大大提高成本。

B. 该法案还会影响到互联网的技术架构。因为网络代理服务(Proxy)和域名解析(DNS)也属于该法案禁止向盗版者提供的服务,如果Proxy和DNS都部署实时监控,互联网架构将变得复杂,效率也会降低。
C. 该法案实际上将"互联网审查"(internet censorship)合法化。它规定任何公司如果没有"事先采取防盗版的措施",就是连带责任人。这等于命令各家公司必须自行审查用户提交的内容,"言论自由"将不复存在。维基百科、Youtube、Flickr这一类用户直接贡献内容的网站,也没法生存下去了。

D. 该法案还废除了《数字千禧年版权法》(DMCA)规定的"安全港"(safe harbor)原则。所谓"安全港",指只要服务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的规定时间,采取相应措施,就可免除责任。而SOPA要求服务商设法自行鉴别出侵权内容,否则就要承担责任。
总之,这个法案将加重所有人的责任,改变互联网的运行模式,提高成本,阻碍创新,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,却无法真正地消灭盗版。
现在的形势是,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是这个法案最主要的支持者,而互联网业者普遍持反对态度。Google和Facebook已经发表声明,批评该法案;维基百科Reddit 明天(2012年1月18日)将全站变黑,以示抗议。
如果你想知道,什么叫"全站变黑"(blackout),可以看看SOPAblackout.org,它寓意如果SOPA通过,互联网世界将一片黑暗。

就连白宫也反对国会通过这个法案。奥巴马政府的技术主管,虽然盗版问题必须得到解决,但是
"我们不支持那些影响言论自由、增加网络风险、阻碍创新的立法。......任何法案不应该破坏互联网的技术架构。"
(We will not support legislation that reduces freedom of expression, increases cybersecurity risk or undermines the dynamic, innovative global Internet.... [any proposed legislation] must not tamper with the technical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.)
这个月,美国国会将第三次讨论SOPA。太平洋对岸的整个互联网界都已经动员起来了,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行动反对SOPA,让我们拭目以待这部恶法的结局。


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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